滨州市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7-01-23     来源: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滨州市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险投资基金”)是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并经市级以上科技等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风险投资基金来源主要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竞争性领域资金,主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信息产业与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设立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用以扩大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

第四条 风险投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是风险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成立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滨州市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投决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金融办负责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风险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山东黄河三角洲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发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

创发公司委托风险投资基金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具体管理。

市科技局、市金融办作为市政府科技、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创发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六条 投决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审议风险投资项目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拨付风险投资基金,向创发公司推荐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投资企业;(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的尽职调查,审议和批准风险投资基金项目;(三)审议创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监督检查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七条 创发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向投决会提报风险投资的经营方针、投资政策以及风险投资的年度支持重点;(二)择优选聘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风险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方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三)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风险投资基金的投入、退出和日常管理;(二)根据批准的风险投资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对外公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风险投资基金项目申请;(三)实施对拟参股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四)根据投资比例负责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九条 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行业,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目标,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投向拟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实行股权投资的企业须依法设立并存续时间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公司决策机构有明确的“新三板”挂牌计划和实施方案;(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企业拥有一定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以上,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三)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主营业务明确,多种经营业务之间应有关键资源要素,公司业务独立性强,与大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在可预见的未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或逐步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五)产权明晰,责权明确。主要是指出资者的所有权、企业法人的产权要清晰,出资人、经营者和劳动者都有明确的权力和责任,出资人之间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六)会计核算规范。主要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风险投资基金也可用于中央、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条 风险投资基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一)已经在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二)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一般加工工业企业;(三)纯服务性企业;(四)纯贸易性企业。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基金注入股本(资本金)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本(资本金)的30%且不控股。被投资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归全体投资者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投决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被投资企业按以下原则确认实收资本和持股份额:(一)新设立企业。按风险投资投入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计算持股比例,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二)存续公司。风险投资投入存续公司时,以中介机构对存续公司净资产审计(评估)结果为依据,计算原存续公司实收资本占净资产比例。实际投入的风险投资与原存续公司实收资本占净资产的比例的乘积作为实收资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持股比例参照计入实收资本的风险投资占全部实收资本的比例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基金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资本市场上市等方式退出。退出后的资金继续作为风险投资基金使用。

风险投资通过到期清算、社会回购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时,由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评估),以净资产乘以风险投资基金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作为参考转让价格进行转让。

风险投资通过股权转让、资本市场上市退出被投资企业时,参照证券交易市场或股份转让市场价格,按照大宗交易方式适时退出。

第十六条 风险投资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申报。凡具备风险基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由企业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调查。基金管理公司按照风险投资基金项目的选择原则和项目申报条件,对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基本情况、市场潜力、投资价值等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风险投资基金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和风险投资基金出资建议报投决会审议。

审批。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出资建议,由投决会成员记名投票并超过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同意后出具表决意见,项目审批通过。

投决会主任作为投决会的召集人,不享有投票权,但享有否决权。

公示。投决会办公室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投资。经公示无异,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决会的表决意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创发公司以出资人身份、基金管理公司以委托管理人身份与被投资企业签订风险投资合同或协议。被投资企业据此办理参股事宜(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登记等),明确投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后,将资金注入被投资企业。

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办理投资事宜时,若发现项目评估情况与事实不符,有义务报告投决会,经投决会同意,项目停止执行。

投决会提请有关部门对投资企业和相应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投资收益主要包括:股权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风险投资退出后的溢价部分;按持股比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合同、章程规定分得的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作为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根据创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及创发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情况,经投决会审议后,创发公司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及收益奖励。(一)市财政局向创发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原则上每年按截止上年末创发公司管理的风险投资基金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3.5%)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创发公司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管理费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与尽职调查有关的聘请专家费、材料费、公示等相关费用。公司作冲减管理费用处理。(二)若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投资项目平均收益率不低于财政拨付风险投资基金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可按经中介机构核定收益20%奖励基金管理公司。(三)若存在基金管理公司尽职调查不实、或投资后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不善导致风险投资项目发生重大亏损的,投决会可不支付管理费。(四)鼓励基金管理公司以劣后资金方式参股入股,必要时由创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单个风险投资项目协商确定。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对基金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再按基金出资额承担。

第十九条 创发公司将风险投资基金收益支付管理费、投资收益奖励后上缴市国库,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风险投资基金规模。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风险投资基金由创发公司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风险投资的规定进行核算。采取股权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作“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并按成本法核算。

第二十一条 创发公司应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做好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定期对风险投资基金的使用情况、投资收益及投资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将绩效评价报告上报投决会。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尽职调查工作细则、派驻董事工作职责、内部资金风险控制机制、项目风险控制机制并报投决会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帮助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保证风险投资基金的合理使用。

基金管理公司每季度向投决会报告风险投资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季度会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风险投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风险投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被投资企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应坚持主动防范、制度约束、风险分散、风险与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措施(一)严格控制投资方向,风险投资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期货、贸易、房地产等行业和一般性生产经营企业或项目。(二)控制风险投资额度,确定单项投资项目的最高投资比例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投资比例。(三)选择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筛选原则和标准进行选择,选择投资价值大、风险相对较小的项目。(四)制定分步投资计划,发现项目初期论证错误、投资条件不符合投资要求或项目进展不好时,应及时终止投资,追回投资,并对人为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风险投资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此前已按照《滨州市市级风险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滨政发〔2004〕86号)设立的滨州市市级风险投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逐步规范。

关闭本页

Copyright@2021 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46112号
鲁公网安备37160202000753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六路736号     邮编:256600
电话:0543-3790888     传真:0543-3186567      电子邮箱:bzscjjt@126.com    技术支持:远洋科技 网站地图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43-3790888   举报邮箱:bzscjjt@126.com

关注我们